2006.9.1 (半月内刊 总第21期)
并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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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大戏揭幕
 

  自6月宝钢集团举牌邯郸钢铁(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01)以来,新全流通形势下上市公司并购,已成为大众关注焦点。7月31日,证监会颁布了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新收购办法")更为市场化收购开辟了道路。
  在"新收购办法"下,如果在公开市场上再度遭遇敌意收购,邯钢将能采取怎样的措施更好地保护自己?如果觅得不错的合作伙伴,又如何设计交易结构,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降低成本?
  之所以以邯钢并购案例为模拟对象,在于它开启了中国上市公司未来并购的趋势--真正全流通后的中国股市,流通股超过50%的上市公司将会越来越多。他们将会成为资本市场最为觊觎的目标,一个又一个跌宕起伏的企业并购故事将在中国上演。

股权结构分析
  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分布和走向了如指掌,这是制定并购战略的基本前提。一方面,要研究目标公司的股东结构;另一方面,还要考察目标企业长期的股权分布走向,以判断未来二级市场的并购风险。
  就邯钢而言,截至2006年8月12日,G邯钢股权结构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流通股已经超过50%。这意味着,潜在的收购人理论上有可能试图通过公开市场获得邯钢的多数股权。当然,邯钢集团在二级市场的增持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一风险。
就邯钢来说,目前影响未来股权走向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股改完成之后形成的限制性流通股。这部分大股东能够控制,限制性流通股解禁后,邯钢集团可以选择不出售。二是债转股。目前邯钢发行的20亿元可转债中,已有绝大部分(1,909,194,000元)的可转债已转股,剩余部分转股后对邯钢整体股权架构影响不大;三是邯钢认购权证(邯钢JTB1,上海交易所代码:580003)。邯钢集团在股权分置时向流通股股东承诺,按每10股流通股获得1股股票和7.29504张欧式认购权证。这些权证到期后(2007年4月4日),最多可能换取925,705,299股,占现有股本总额约33%。这将对邯钢股权结构造成重大影响。
  自6月"宝邯之争"发生以来,邯钢集团已经充分意识到流通股存在的潜在风险,并作出了一系列反应,包括增持流通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等。据统计,2006年4月5日至8月7日,邯钢集团增持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6%。据8月8日最新公告,邯钢集团共计持有G邯钢公司总股本的60.87%,暂时稳定了控股股东的地位。

敌意收购及其敌人
  并购方式一般分两种,即善意收购与敌意收购。其区别,主要在于目标公司及其大股东对并购的态度--持欢迎态度还是拒绝态度。在敌意收购情形出现时,目标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阻止收购人呢?
  "旧收购办法"规定,在收购人做出关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之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提议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回购股份、修改章程等事项。
  "新收购办法"不再禁止这类行为,因为《公司法》规定,此类重大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方可实施,董事会提议了也没有意义。"新收购办法"的规定更为实际,只针对董事会传统职权范围的事项作出约束: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第33条),以避免董事会面对敌意收购时采取的措施损害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由于G邯钢目前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已经超过50%,对敌意收购可能更为敏感,并已在其章程中做了一些安排。例如,其章程第97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本条规定,类似于国外流行的反收购策略中的董事任期轮换机制(Staggered Board)。如果公司股东层面控制权变更不能成为股东大会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则本条设置应能延迟收购人接管整个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时间。因为,每次董事换届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这样就导致收购人即使取得了超过多数股权,最多也只能更换公司董事的三分之一;剩下的三分之二,大部分仍是邯钢集团任命的人员。收购人在短期内不能控制G邯钢董事会,等需要到其他董事换届时方可正式掌权。
  邯钢的这个策略不存在明显违规的情形,但结合G邯钢的实际情况,其作用有限。因为目前董事会全部十名董事是在同一时间任命的(2004年5月28日),任期均为三年,将在2007年同时届满。这意味着到期后,所有十名董事均面临改选,而不仅仅是三分之一的董事。
  G邯钢章程中涉及反收购的还有第57条。该条规定,公司占10%以上股份的股东增持股份的,必须向上市公司披露收购计划并取得董事会的批准;未经披露、批准而增持公司股份的,将剥夺该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这一条意图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影响潜在收购人的增持计划。"新收购办法"也要求10%以上的股东增持5%股份以上时编制、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此类股东可能只是财务投资者,不一定有翔实的收购计划,"新收购办法"中,也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披露该计划。
  在海外发达的资本市场上,有各类结构复杂的收购和反收购计划。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及其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越来越多样化的敌意收购形式也将粉墨登场。这些反收购计划也会在适当调整之后,逐渐移植到中国市场。
  当然,就目前而言,很多国际反收购策略不一定完全适应国内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国外使用的"皇冠之珠"和"焦土"政策等反收购办法,由于其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结果造成重大影响,"新收购办法"规定,此类事项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另外,还有国有资产政策方面的要求,不允许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采取过于激烈的反收购措施。

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主要运用于友好并购情形下的交易方式。在这一案例中,如果G邯钢的第一大股东邯钢集团及河北省政府也有意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其他合作伙伴,其主要选择的方式应为协议收购。
  当然,选择了协议收购,并不表明从此与公开市场绝缘;协议收购超过30%股份时,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由此导入二级市场的风险,增加收购成本。对此,"旧收购办法"要求的是"全面要约收购",即在双方协议购买超过30%时,收购人必须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所有股份的强制性要约;而"新收购办法"可能要求的仅仅是就超过30%的部分发出要约,即"部分要约收购"。
  不妨假设,邯钢集团欲出售其目前持有的60.87%的股权中的51%给一家战略合作伙伴。在"旧收购办法"下,双方可以签署协议,转让全部51%的股权,但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剩余的49%(实践中,卖方往往在股权收购协议中承诺,不会在之后的全面要约收购中出售剩余的9.87%)。
  "新收购办法"第47条规定,收购人拟协议购买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要约方式进行。从字面理解,双方只能通过股份收购协议买卖拟售51%股份中的30%,剩余的21%仍需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符合豁免条件。
  理想状态,当然是在发出要约后公众股东对此毫无反应,只有邯钢集团愿意出售其本欲出售的21%,从而圆满完成其这一交易--这种情况并非没有可能,视要约价格而定。
  如果在该要约收购中,包括邯钢集团在内的股东愿意出售的股份超过预定的21%,则收购方必需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按比例收购,不得先行购买邯钢集团交付的股份。
  为了进一步减小风险,双方也可考虑由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方式,使收购人最终达到51%的股份。这种方式符合"新收购办法"第62条规定的豁免情形,收购人可向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条件是该新股发行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承诺三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显然,"新收购办法"允许的交易结构,与"旧收购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相比,并购成本降低很多。

定价规则
  决定一项要约是否被投资者广泛接受的决定性因素是价格。在协议收购的条件下,买卖双方一般希望其他投资者对要约不感兴趣,双方可以在受公开市场影响最小的情况下完成交易。鉴于此,协议收购人往往以法定最低价为要约价格。
  "新收购办法"与以往的最大不同,是取消了旧法针对非流通股单独规定的非流通股定价机制,并且将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前30天平均股票价格改为参照标准,而不再硬性规定要约价格不得低于30日平均价的90%。
  由此可见,"新收购办法"给予了收购人更多的定价空间。实践中,如果是买卖双方友好协议转让超过30%的股份(超过部分需发出部分要约),策划周密的话,很有可能达到绝大部分投资者不接受要约的局面,从而最大程度地节省收购成本。
  假设邯钢集团欲出售的是限制流通股,收购人在作出收购21%流通股的要约时,可以将要约价格在合理范围内调低一点,在流通股股东不感兴趣的情况下,由邯钢集团按较低的要约价出售其所持股份(但与限制流通股价值相当)。即使收购人以要约提示性公告前30天平均价为要约价格,中国市场的实际状况往往也令小股东不愿接受要约。其原因是,一般情况下,并购消息一旦公告,股价就会迅速上涨,投资者往往可以选择以比要约价更高的市场价抛售股票,而不是接受要约。
  于理论上,在提示性公告之前,市场无从知道即将到来的并购;但事实上,消息往往在公告前由于各种原因不断进入市场,导致股价不断升高。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约价格即30日平均价往往低于提示性公告停牌日前一天的股价,比复牌后蹿升的股价则为更低,投资者没有理由接受比市场价低的要约收购。这也是自2003年另一家钢铁行业收购--南钢股份收购案以来,A股市场20多例要约收购案一直没有多少流通股股东接受要约的最主要原因。
(文/《财经》路伟)

资料:国际常用反收购策略
● "毒丸"计划(Poison Pill)
指公司管理层发行特别股票阻碍敌意收购,即允许目标公司向除敌意收购者以外的股东以折扣价发行公司股票,以便稀释敌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毒丸"计划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人力毒丸"(People
Pill),指若目标公司被成功收购,整个管理团队将立即辞职。
●"金降落伞"计划(Gold Parachute)
指目标公司与高级管理层签订协议,高管有权在公司因被收购或者失去控股权和管理权而导致失业时,获得大额补偿金、职工优先认股权或红利。
●"皇冠之珠"(Crown Jewel)
指目标公司将其最有价值、对收购人最具有吸引力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者赋予第三方购买该资产的期权,使得收购人对目标公司失去兴趣,放弃收购。
●"焦土"(Scorched Earth)政策
即目标公司大量出售公司资产或者破坏公司的特性,以挫败敌意收购人的收购意图。
● 邀请"白衣骑士"(White Knight)
主动寻找一家友好企业即"白衣骑士",请求充当收购者,参与敌意收购者的竞争,以挫败敌意收购者;可以通过向该友好企业发行新股来摊薄收购者的股权,国内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邀请"白衣骑士"。
●"龙虾陷阱"(Lobster Trap)
指目标公司规定任何持股超过10%的股东,都不能将可转换债券换成有投票权的股票。
●"麦克罗尼防御"(Mararoni Defense)
指目标公司将大量发行债券,且在目标公司被收购后公司将必须以强制性的高价回购这些债券,目的是用高额的收购成本阻碍收购。


并购监管仍有修正空间
 

  8月14日,苏泊尔(002032)与法国SEB集团旗下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协议股权转让、定向增发和部分要约三种方式,引进SEB集团的战略投资,完成后SEB至多将控股苏泊尔61%股份。这是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外资并购新规以及流通股协议转让暂行规则发布以来,首例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外资及协议股权转让的案例。
  上市公司收购已然扑面而来。但"新的收购管理办法,确切地说,只是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位投行并购部人士如是评价。综合各方意见,将于9月1日施行的《收购办法》,其并购监管重点、范畴及策略与市场预期有一定差距,仍需在适当时候加以补充和修正。 责任界线下移
  相比于2002年首次出台的版本,《收购办法》放宽了上市公司收购在操作上的自由度,同时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和程序公平,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持续监管。原先的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降低收购成本;把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
  而与证监会5月22日向社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的《收购办法》作了一些修改:要求持股比例介于5%至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细化要约收购的操作,取消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不同要约价格底限的规定,增加换股收购在专业机构意见和操作环节等方面的原则规定等。
  这些修改无疑是进步的。首先,体现了鼓励收购活动的立法宗旨;其次,分类监管的界线进一步明确,且信息披露责任界线下移。按新规定,5%是公告线,5%-20%是简式信息披露线,20%-30%是详式信息披露线,30%以上则是要约收购线。其中,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在5%-2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若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需要按详式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客观地说,新的《收购办法》对收购活动的监管取得了一个新的平衡,给确有实力的诚信收购方提供了更多的市场空间。但在新的博弈基点上,证券市场的并购重组能否取得管理层所期望的效果还有待检验。

主并方监管缺失
  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界定是,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活动、股份控制关系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新的《收购办法》把实际控制权的转让和获取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重心。《收购办法》取消了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界定表述,但实际控制权仍是监管重点。
  然而,纵观《收购办法》,其侧重规范的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信息披露和要约义务,对上市公司作为主动并购方的收购活动,则不在监管范畴之内。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刘兆萍以为,全流通时代的并购,应该更多地关注上市公司本身。过往以现金或实物资产作为对价的并购方式,将被虚拟权证取代。"说得夸张一些,公司上市相当于取得货币发行权,对外扩张不再受现金资产的约束。以高价发行股票换取优质资产(或股权),如果盈利提升的速度快于股本扩张,即使协同效益等因素不被考虑,上市公司的盈利也会增长。这类并购,是全流通时代对资本市场的最大期待。"
  刘兆萍认为,上市公司作为主并方的收购活动,与《收购办法》有关的是上市公司通过增发购买资产或股权,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但不是监管重点。
  尤其是对上市公司合并行为的监管,《收购办法》几乎未予涉及。一位并购投行人士颇为困惑:像国美并购永乐这样的案例,以新的《收购办法》竟然不适用。《收购办法》仅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行为进行规范,未涉及上市公司合并,两者有较大区别。"在程序上,国美并购永乐是董事会对董事会报价,然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类似的案例在内地股市已经发生,2004年产生了首例上市公司合并案即第一百货与华联商厦的换股合并。
  《收购办法》监管的是收购方。而上市公司合并时,作为主并方的上市公司,其收购合并行为是否对两家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其程序如何操作、过程如何控制,均未有法规予以明确规范。第一百货与华联商厦合并案,当时是按证监会105号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进行操作。境外市场一般都把上市公司合并行为统一纳入收购监管。
  推动证券市场存量资产之间的兼并整合,也应是管理层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的一个方面。"一个比较完整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理应由收购、合并、重组及其配套规定等多个规章组成。"

监管困境犹存
  新的《收购办法》,监管层赋予收购方更多的收购方式选择,旨在降低收购成本,促进上市公司并购活动。但不同的观点认为,由于监管严厉,并购交易成本反而有所提高。
  刘兆萍认为,基于上市公司的"货币发行权",上市公司控制权更有价值,其取得理所当然地成为证券监管的重点,新《收购办法》的监管取向是更为严厉。通过模拟案例,描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收购过程可看出,期间有许多不可控因素,使交易成本提高。"预计目前市场环境下,新《收购办法》的实施,将较大地抑制'壳'概念的炒作。"
  业内人士预计,虽然全流通环境利于并购重组,但《收购办法》施行后,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并购活动,在"量"上未必会呈现爆炸式增长,但在并购的"质"上应有较多保证。
  刘兆萍也认为,新《收购办法》关于要约价格的约定,比现行规则宽松,体现了随行就市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对过程监管的严厉。而且,这项条款的修改为基于"私有化"或套利目的的要约收购提供了方便,预期市场整体低迷时这类收购将大行其道。
此外,在监管策略上,投行人士认为还存在一些监管困境的情况。比如,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问题。《收购办法》强化了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勤勉尽责义务,并赋予一定的法律责任。
  对此,有观点认为,与独立董事的监管困境类同,财务顾问作为收购当事方聘请的中介机构,由于利益关系的约束,在实践中,其业务操作必然偏向于雇用方。监管部门把宝押在财务顾问身上,通常是一厢情愿。
  独立董事制度面临修改,大股东可能无权提名独立董事。那么,类似思路是不是也适用于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责任问题?这是一个难解的监管困境。
(文/《证券市场周刊 》德铨)


基金闯入兼并收购模糊地带
 
导读: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尾声,A股市场兼并收购暗流涌动,基金作为市场主力之一也被卷入其中

疑与券商大股东一致行动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尾声,A股市场兼并收购暗流涌动,基金作为市场主力之一也被卷入其中。
  沪上一大型券商日前发布公告,在二级市场对一只公用事业类股票进行增持,与此同时,该券商控股的基金公司旗下三只基金季报显示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由于该券商本身已是该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其持有的股票数量与关联基金公司旗下三只基金持有的股票合并计算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5%,已经十分接近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而知情人士透露,在该公司股改复牌以后,关联基金又大量增持其股票,实际上目前该券商和关联基金持有的股权比例已经超过第一大股东。
  消息人士透露该基金公司增持行为时,认为其投资该公司股票主要是因为看好基本面。但有关市场人士则认为,A股全流通之后,二级市场的兼并收购会逐渐增多,出于对持有人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对公募基金在兼并收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

"一致行动"还是"战略投资"?
  参与投资沪上公用事业股的这家基金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旗下基金投资该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主要原因在于其资产质量优良且业绩稳定,特别是其拥有上海8000多辆出租车牌照,市场转让价格正不断上升,引起投资者对其公司资产的重估。因此从公司本身质地来看,基金对其投资属于正常行为。
  一些业内人士则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状态下,很难界定基金的行为是出于自身投资判断还是一致行动方的收购行动。今年7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称:"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而判断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况中,与上述案例最为匹配的有3条: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在上述案例中,虽然该券商对基金公司控股,但投资主体却是基金,基金在根本上作为一种信托产品,法律关系决定其投资运作完全独立于基金公司,理论上也不受股东的影响,这样的关系使收购方与基金之间建立了合法的隔离,因此很难将其界定为一致行动人。"一位合资基金监察稽核部负责人表示。
  他认为,这样的"合法隔离"可能使得基金在收购中成为收购方的一项有力武器,成为潜在的"一致行动人"。由于难以界定基金的一致行动人身份,也就无法合并计算收购方实际所控制的股权比例,从而可能使收购方不必行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出的信息不完整,达到蒙蔽对手的目的。另一方面,相关基金只需要在股东大会等关键场合投收购方的票,就能帮助收购方进入公司董事会,而且在一致行动人身份无法界定的情况下,无论收购成与不成,基金都不必履行将相关股票锁定12个月的义务,可谓来去自由进退自如。

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一位曾在海外工作多年的基金公司投资总监表示,基金参与收购兼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门从事上市公司收购的基金,比如美国和韩国的公司治理基金。这些基金往往主动收购具有一定成长潜力,但公司治理出现问题的公司,通过改造其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能力和业绩,使其股价得以提高,并在一段时间后退出实现收益;另一种情况是基金在长期投资过程中,不满于公司经营业绩,通过收购进入董事会,更换经营层或直接介入公司经营。但这些基金绝大多数属于私募性质,公募基金一般很少主动参与二级市场兼并收购。
  "公募基金理论上可以是一致行动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海外监管相当严格,特别是对收购兼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曾经有一些基金因此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而且公募基金立足于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相对稳定的回报,不太会参与这类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收购兼并活动,至少我没有听说过海外有公募基金作为一致行动人参与兼并收购。"该投资总监介绍说。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在目前国内的制度约束下,基金充当潜在一致行动人的空间并不太大。一方面基金公司旗下基金合计持有一只股票不能超过总股本10%,也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10%,另一方面开放式基金投资受到基金契约的限制,只能投资契约规定的品种。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收购双方股权比例接近的情况下,基金作为潜伏的"隐形杀手"在关键时刻投下关键一票。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应当在制度层面对基金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地位进行明确,以便于今后的监管及信息披露。比如英国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文件《城市并购法典》便列出了八类人,若无相反证据,这些人均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其中就有"基金经理人和他所经营的或有知情权的投资的所有人",香港证交所并购规则中也将"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列为一致行动人的可能人选。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基金及其关联方的监管,防止在此类投资行为中出现内幕交易等违法现象。
(文/《中国证券报》金烨)


券商自救进入生死时速
 

  今年10月31日是券商完成整改的最后时限,届时达不到证监会常规监管要求的证券公司,将依据相关法规实施以市场退出为主的处置措施。在生死存亡的边缘,证券公司何去何从?
  前几年,由于市场监管薄弱,证券公司为谋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市场风险,表现在自营业务投入比重过大、挪用客户资金、违规融资等。在证券市场四年熊市中证券业暗藏的风险逐渐显露,很多券商的资金链出现断裂,绝大多数券商生存状态堪忧,全行业陷入亏损泥沼。
  2004年8月,证监会展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对证券公司进行大规模清理重组。两年来,治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今年更是进入到了攻坚阶段。在我国100多家证券公司中,已核准的创新类证券公司有16家,规范类证券公司16家,除这32家公司外,其他证券公司将在2006年10月31日被决定生死。
  转眼之间大限将至。据不完全统计,仍然有1/3左右的券商前途渺茫,它们能否在最后三个月内抓到救命稻草还是个未知数。

  中小券商最为危险
  证监会最初给券商完成整改的最后时限是9月30日,但由于种种原因,时间被后延了一个月。这一个月时间对券商可谓宝贵至极。国信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汤小生表示,"目前,券商两极分化现象十分突出,而证监会又有意控制券商数量,对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进行清理,尤其是中小证券公司。而能抓到救命稻草的券商毕竟是少数,不能增资扩股的券商将难逃此劫。"
  一位证券公司负责人表示:"证券市场近期出现了一波较大的行情,整个行业大环境有所改善,公司经营也出现了转机,经纪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形势是公司成立以来最好的一年。另外,公司的重组工作进行得比较顺利,并没有出现人心惶惶的局面。公司正着手为产品创新做准备,其他业务也在拓展,如果公司能以这个态势发展,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不成问题。"
  据了解,证监会内部有一个不成文的券商保留名单,这份名单以现有的资本金为依据,将券商分为几类。资本金10亿元以上的,属重点解决对象;资本金6亿~10亿元的这部分券商解决问题后可以保留;6亿元以下难以完成整改的券商将被迫出局。问题不严重但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重组价值不大,可能被收购或托管。推迟完成整改时限,正是证监会对资本金6亿~10亿元券商最后的宽限。
  目前,资本金6亿~10亿元的券商正加紧整改,很多券商已进入实质性整改阶段,各地证监局非常关注这部分券商的整改进程,可以说,如果这批券商重组结束,他们的工作就基本完成了。推迟期限,对于部分中小证券公司来说,其实就是一种变相扶持。但短短一个月时间到底有没有实质性作用,现在还很难说。
  事实上,近年来证券公司的倒闭早已屡见不鲜,甚至成为证券市场的一道独特风景,南方证券、闽发证券、大鹏证券、大连证券的覆灭每次都引起轰动。而现在,在管理层的"重拳"之下这种"覆灭"将加速进行。
  券商"覆灭"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倒闭听候发落,另一种是被其他机构兼并。近几年,证券市场"大鱼吃小鱼"的并购事件屡见不鲜:国信证券托管和收购了民安证券17家营业部,并打算再托管或收购一家证券公司,以配合其全国战略布局;中信证券除完成对华夏证券的证券类资产收购,还收购了金通证券等数家券商;中央汇金公司先后向中国银河证券注资100亿元,向申银万国注资25亿元;建银投资则通过承接央行83亿再贷款方式,接收了南方证券的证券类资产。
  "叫停"券商的三大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以及个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使证监会清理证券市场和控制券商数量的目的清晰可见。随着"分类管理原则"操作思路的明确,证监会"扶优汰劣"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显。
  为免遭关闭厄运,在亏损中挣扎的券商都在大力增资扩股,但能否在规定期限前完成整改,很多券商心里并没有底。

  整改促成行业洗牌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晓蕾表示,"国家会对一些规模较大的证券公司有所扶持,通过注资、贷款等方式对其进行增资扩股,比如有些上海大券商就是由上海市政府帮助完成增资扩股的。但对一部分小券商来说,要想生存只能自己想办法,在这最后三个月里,这个办法也只能是增资扩股了。"
  从去年年底开始,很多大型央企陆续涌入证券行业,以参股或控股的形式对券商实施重组。这些大型央企之所以选择投资证券业,一方面,是出于对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看好;更重要的,是在证券行业整体低迷时出手,可以换得一个好价钱。但是,央企决非救命菩萨,其对券商的注资是要以今后能否盈利来衡量的。如果券商自身的"窟窿"太大,谁也不会去碰这个"烫手的山芋"。况且,我国证券公司有100多家,谁也"救济"不过来。
  以前,对社会影响力大、背景较深的证券公司,管理层往往会对其重组给予一定支持,不会对其大动干戈。但今年以来,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戴着"中字头"帽子的中国科技证券今年2月宣布关闭,充分说明管理层"挥泪斩马谡"的决心。中国民族证券也是证监会直属券商,其重组道路充满曲折,至今生死未卜。尚未完成整改的券商或有侥幸心理,但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的决心已定,10月31日生死大限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汤小生说:"虽然券商整改、重组的困难很多也很复杂,但是,整改是必须进行的。监管其实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对达标的证券公司来说,创新才是首要问题。一直以来,虽然监管存在一定问题,对整个行业不景气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发展到今天,综合治理已经有了一定基础,市场初具规模,监管部门以及券商可以将更多精力放在发展上。管理层能做的都做了,剩下的就靠券商自己了。"
一家亏损较严重的券商表示,他们也想自救,通过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来弥补保证金缺口。但是,资产估价和处置速度都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并且很难找到买家。如果急于出手则容易贱卖,即使顺利卖出,也不一定能够将缺口全部堵上。
  寻找外力增资扩股似乎是券商自救的唯一办法。左晓蕾表示:"有些券商由于自身规模有限,要在最后三个月中实现重组并不容易。即使找到新股东,要重组成一家新的证券公司也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要协调很多关系。另外,国有成分与私有成分的调整也是大问题。一般来说,相当一部分公司转制之后还是国有成分占主导地位,在协调国有股与私有股问题上会很复杂。"
  在整改完成后,券商两极分化现象将更加明显。即使是那些整改成功的券商,也仍然存在一定隐患。左晓蕾认为,整改只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只能说身上的包袱轻了一点,但并不代表就能健康发展。完成整改只是打下一个良好基础,将来的发展是一个综合问题,涉及经营模式、治理结构、产品创新、合规经营等诸多方面,不能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仍有可能被淘汰。
  国内大多数券商目前仍是"靠天吃饭"。有人戏言: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由于券商的收入过于依赖其经纪业务,导致了经营上的被动。在完成整改后,那些存活下来的证券公司应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可以想见,未来的证券市场将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战场,一些实力雄厚、积极创新的大券商将会脱颖而出,而对于大部分勉强度日的中小券商来说,未来却并不乐观。管理层对证券公司的整改,其实就是一次行业大洗牌,在整改完成后,洗牌不会结束,相反将"越洗越烈"。(文/《新财经》 徐兰)


制造业纵向并购卷土重来

  近几个月来,从金属到石油,从橡胶到纸张,几乎所有的原材料都在极短的时间内变得空前抢手,身价百倍。在金融市场上,原材料的"得志"和商品市场的火热正在吸引大量投资者介入期货交易;而在现实世界中,新一轮纵向并购狂潮正由此掀起--为了防止被原材料价格上涨的热浪灼伤乃至淹没,许多制造商开始寻求对产业链供应环节的控制。
  确切地说,纵向并购是一个过了气的名词。从历史上看,汽车制造商和钢铁公司始终希望能够覆盖从原材料供应到制造加工,再到销售终端的整个产业链。但是由于效率低下,这种纵向并购在上一世纪渐渐就为制造商所摒弃。如今,这一趋势的卷土重来标志着,新形势下行业整合正在进入新的阶段,并成为许多行业重新洗牌的主要因素。数据显示,进入今年以来,全球金属和钢铁行业的并购案达到475起,涉及并购金额717亿美元,大大高于去年同期的398起、243亿美元;在机械制造业,并购案达499起,并购金额为248亿美元,同样高于一年前的346起、142亿美元。
  虽然还没有确切数据表明在这众多的收购案中有多少厂商的收购目标是贵重或稀有原材料供应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其中绝大多数公司并购的目的至少都是为了进一步壮大,进而利用规模经济从供应商处获得价格上的优惠。不同于此前的并购浪潮,此次并购热基本上集中于制造业产业链。不言而喻,其背后的驱动因素就是商品价格的上涨。过去两年间,铜价上扬了192%,镍价上扬了103%,天然橡胶和石油价格分别上涨了72%和67%。美国冷轧钢铁价格6月份飙升至每吨700美元,较一年前的590美元涨了六分之一还多。原材料价格的剧烈波动扰乱了制造业生产,导致部分产能的限用以及产品交付的延迟,代价巨大。
  迫于无奈,多年来通过收购对手而日益壮大的制造厂商们,如今把他们并购的目标转向了原材料供应商,希望以此确保充足的供应,同时有效控制成本。而事实上,这种纵向并购的趋势已经超越原材料环节,延伸到关键零件的生产制造上了。
钢  铁制造是并购意愿最为坚决、行动也最具攻击性的行业。就在四年前,位于匹兹堡的美国钢铁公司曾经宣布剥离部分铁矿石业务,将核心业务集中在钢铁制造上,此事由于工会的反对和阻挠未能成行。如今看来,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在轮胎业,日本的普利司通公司去年收购了一家印度尼西亚橡胶厂,并帮助世界上其他地方的农民种植更多橡胶树。这家全球第二大轮胎制造公司同时还投入大笔资金兴办工厂,生产诸如炭黑等其他关键原材料。该公司高层表示,全球战略原材料需求的上升加大了企业获得质高量足的必需材料的难度,因此通过不同形式加大对产业链中供应环节的控制是一个长期战略。
  其他制造行业也在积极朝纵向整合迈进,比如通过签订长期收购协议或者利用自身的行业合同来确保供应充足。欧洲飞机制造业巨头空客公司5月份宣布已经和钛金属供应商签订了价值14亿美元的合同,以确保在2015年以前空客公司能够得到稳定的钛金属供应。长达9年的供应合同期限对于任何行业来说都不同寻常。同样,空客公司的最大对头波音公司近期也宣布和俄罗斯的OAOVSMPO-Avisma(全球最大钛金属生产商)组建合资公司,为其新型喷气式飞机供应组件,双方分别投入3000万美元的起始投资,各持股50%。在确保钛金属的供应上,空客与波音打了个平手。
  在能源设备行业,太阳能设备制造商OpenEnergy公司利用自己的行业合同为供应商购买稀有的硅锭铁。据该公司总裁介绍,在正常的供应链环境下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这种做法对该公司来说并不理想,因为会牵涉到资本占用的问题。但是,如果因为原材料短缺而导致部分产能的关闭,则代价就太大了。同样,总部位于美国墨尔本的通信设备制造商Harris公司也帮助其金属部件供应商成立了一个新的电镀公司,以确保满足其预计元件需求。事实上,以上述两家公司为代表的许多大公司正在进行着某种产业链的虚拟整合,比如利用自己的合同帮助零部件供应商去购买原材料、帮助供应商建厂或者帮助供应商更好地预测需求等等。
  总之,为了应对原材料价格的高涨,受害最深的制造行业正在使出浑身解数。只有控制了产业链的供应端,才能做到心中笃定,才能确保可观的产能使用率,才能有效控制成本,进而在全球需求普遍旺盛的大好时机全力以赴。也许到年终,全球的并购数据会因为制造业掀起的这股纵向并购热而让人大吃一惊。(文/《金融时报》 陶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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