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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并报表,避免或减少纳税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在5年之内可用其税前利润补亏,并且当税前利润低于3万元时适用18%的税率,3万至10万时适用27%的税率,高于10万元时使用33%的税率。这样,盈利水平高的且发展稳定的优势企业,如果并购一家亏损企业,整体的纳税地位会显著改变,通过并购,亏损企业成为并购企业合并纳税的一部分,其亏损可以抵减并购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购企业还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好处。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享受延缓纳税的好处。并购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的方式,不采用新设合并方式。因为新设合并的结果,目标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法抵减并购后的企业利润。但必须警惕目标企业可能给并购后整体企业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对其市值的消极影响及并购企业为整合目标企业而向目标企业过度提供资金造成的"整体贫血",以防止将并购企业拖入经营困境。
通过收购有税收优惠的企业,改变纳税主体
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不同纳税主体上实行差别待遇,尤其是在所得税制度上,因而不同主体的税收收益不同。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选择外资企业,若并购后外资占并购后企业资金的法定比率后可申请注册为外资企业,从而可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措施和优惠汇率,并可免除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因此,通过对企业进行并购,因为税收主体的变化而使得企业享受了种种税收优惠,减轻了企业的整体税负,降低了税收成本。
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待遇存在区别。如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统计资料所示,1998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337家上市公司除7家未披露税项外,只有9家中央直属企业的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其余321家上市公司分别享受0%-18%的10档优惠税率,其中有165家公司适用15%的税率,110家公司征33%,返还18%.企业并购后,关联企业间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为关联企业运用转让定价,减轻税负提供了方便。通过转让定价,企业可以将利润从所得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税制没有严格限制。企业在并购重组时,关联企业业务设置及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等问题都是税收筹划需要考虑的,不同的筹划结果会带来不同的节税结果。
通过提高折旧费用或摊销费用,降低利润
由于交易方法的差别,三种类型的免税并购会计处理上有购买法和权益汇总法两种方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对重组资产的确认、市价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有着不同的规定,影响到重组后企业的整体纳税情况。
在购买法下,并购企业支付目标企业的购买价格不等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在购买日将构成净资产价值的各个资产项目,按评估的公允市价入账,公允市价超过净资产账面价值以上的差额在会计上作为商誉处理。商誉和固定资产由于增值而提高的折旧费用或摊销费用,减少税前利润,会产生节税效果,其数额为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增加数中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减少数。股票换资产型并购采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
权益汇总法仅适用于发行普通股票换取被兼并公司的普通股。参与合并的各公司资产、负债都以原账面价值入账,并购公司支付的并购价格等于目标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存在商誉的确定、摊销和资产升值折旧问题,所以没有对并购企业未来收益减少的影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以及股票交换式并购采用的就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
购买法与权益汇总法相比,资产被确认的价值较高,并且由于增加折旧和摊销商誉引起净利润减少,形成节税效果。但是购买法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或负债增加,从而相对地降低了资产回报率,降低了资本利用效果,因此税收筹划要全面衡量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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